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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号:川劳社函[2006]501号 关键词:收取 劳动能力鉴定 费用
签发单位: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签发时间:2006-12-13
是否有效:有效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的复函》的通知

川劳社函〔2006501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的复函》(川财综[2006]39)转发给你们,请尽快与当地财政、物价部门联系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二O 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

同意继续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的复函

川财综〔200639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延长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暂行期限的函》(川劳社函〔2006392号)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同意继续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延长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执期限二年,即截至20089月底止。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资金管理等问题仍按《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性质和收费标准的函》(川财综〔20043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O 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