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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病或
非因工负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
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5]191号
市级各部门、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维护用人单位和患病(非因工负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我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0]66号)文件精神,我市的伤病残相关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另行安排工作或给予其它待遇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以此作为用人单位或相关机构给予患病(非因工负伤)职工相关待遇的必要依据。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