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原工伤(职业病)
复发加重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
川劳社函[2003]313号
四川省威远煤矿:
你矿《关于部分退休职工要求改按工伤全残退休处理的请示》(威煤发[2003]6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1996)266号)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川劳险11997)5号)的规定精神,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领取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或定期伤残抚恤金的人员,原因工(职业病)负伤部位伤病复发确需治疗的,经管辖地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渠道予以报销;工伤伤情加重经管辖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发生变化的,除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退休待遇调整按川劳社医函 [2001]51号规定执行,其它相关待遇按国家政策规定处理。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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