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职人员和鉴定
为一级至四级的工残人员享受增发待遇的批复
川劳社办[2005]3号
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退职人员和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残人员可否享受增发待遇的请示(达市劳社[2004]16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中持有独生子女证的退职人员,应按《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3]33号)精神,从2002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职、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未享受增发养老金的人员,可从2002年10月1日起增发。
二、企业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按规定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或养老金)的人员若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退休人员可享受的相关待遇条件的,仍按川劳险[1998]55号文件规定执行。增发待遇所需资金,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的,由企业支付。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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