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
有关保险待遇处理意见的批复
川劳社办[2005]46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职工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成劳社发[200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因工负伤,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进行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在生产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一段时间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改为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的伤残津贴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时的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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