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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残疾人就业后劳动能力鉴定和办理退休问题的复函(川劳社办[2004]83号)
发文号:川劳社办[2004]83号 关键词:残疾人 就业 劳动能力鉴定 办理退休
签发单位: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签发时间:2004-11-29
是否有效:有效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残疾人就业后

劳动能力鉴定和办理退休问题的复函

川劳社办[2004]83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有残疾人员就业后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和办理病退问题的请示》(泸市劳社医[2004]21)收悉。经研究,观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社会上残疾人员(如盲人、聋哑人、弱智、小儿麻痹等)就业后,职工未达到因病、非因工退休年龄前,不能以原有残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办理退休;职工达到因病、非因工退休年龄时,可以原有残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退休。

二、残疾人员原有残疾情况发生变化或发生新的病残,单位和职工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退休。

三、本处理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