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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48号)
发文号:成劳社发[2006]148号 关键词:破产企业 工伤保险 问题 处理意见
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签发时间:2006-12-21
是否有效:有效

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6]148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

现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6]31号,以下简称《省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处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需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范围

《省意见》中“需要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是指企业公告破产前及破产清算期间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了伤残等级的退休人员、保留劳动关系且伤残等级为一至六级的工伤人员。

二、五至六级工伤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清偿

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破产清算时上一年度我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并考虑职工平均工资的适度增长,按照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清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即:

基本养老保险费清偿金额=上一年度四川省职工平均工资×60%×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1+增长率)清偿年限-1]÷增长率,其中清偿年限指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破产清算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增长率按照破产清算前5年四川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增长率确定。

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缴费期间的缴费工资按清算的缴费工资基数及相关政策规定记录。

三、一至六级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清偿

一至六级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医疗费的清偿按照《省意见》的规定执行。门诊定额医疗费的清算标准为:一至四级的按破产时上一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清偿至平均预期寿命,五至六级的按平破产时上一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清偿至平均预期寿命,其中平均预期寿命与清算时工伤职工年龄之差低于5年的按5年计算。

四、一至六级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期间相关费用清偿

一至六级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期间应由企业负担的交通、伙食补助、护理等费用,按照企业破产清算时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其中平均预期寿命与清算时年龄之差低于5年的按5年计算。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伤人员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及价格

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费计算公式中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及国内普及型辅助器具的价格以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为准。

七、本通知实行后,我市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其他有关政策与《省意见》和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省意见》和本通知执行

附:《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6]31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6]31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为完善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妥善处理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伤职工的清理核实

破产企业的工伤人员,由破产企业和清算组依据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伤相关证据等书面资料进行清理、登记、造册。需要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由管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职工受伤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核认。

二、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破产企业工伤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未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的,应向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于从事过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破产企业和清算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为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诊断为职业病的工伤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建立健全工伤人员的工伤档案,为处理工伤人员待遇提供基础性资料。

三、职工的工伤保险管理

(一)一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清算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和《实施意见》的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按规定移交社区管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原则上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清算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和《实施意见》的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按规定移交社区管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要求将其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清算给本人的,可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与职工本人清算,同时终止其工伤保险关系。

(三)七至十级工伤人员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破产企业清算组直接清算支付给工伤人员,同时终止其工伤保险关系。

(四)因工死亡职工按月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抚恤金费用原则上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清算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和《实施意见》的规定,支付其抚恤金待遇,人员按规定移交社区管理。

四、工伤保险费用清算项目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待遇费用清算项目标准

1、伤残津贴,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企业破产时,工伤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伤残津贴清算到工伤人员法定退体年龄;工伤人员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伤残津贴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平均预期寿命指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平均预期寿命与破产清算时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的清算期计算公式: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企业破产清算时工伤职工年龄。下同)。

2、生活护理费,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护理费为基数,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

3、基本医疗保险费,首先以清算时伤残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当地单位缴费比例清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再以清算时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上年实际支出水平为标准清缴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4、旧伤复发医疗费,按照工伤人员伤残等级和企业破产时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清算,一级伤残15%,二级伤残13%,三级伤残11%,四级伤残9%,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

旧伤复发医疗费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分级比例×(平均预期寿命-企业破产清算时工伤职工年龄),其中平均预期寿命与清算时年龄之差低于5年的按5年计算。

5、辅助器具配置费,按照清算至平均预期寿命的清算期内辅助器具的更换次数及清算时国内普及型辅助器具价格进行清算。

辅助器具配置费计算公式:辅助器具配置费=(平均预期寿命-企业破产清算时工伤职工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国内普及型辅助器具价格。

6、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一次性待遇,按照《条例》和《实施意见》以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58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清算。

(二)五至六级工伤人员待遇费用清算项目标准

1、伤残津贴,以清算时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清算到工伤人员法定退休年龄。

2、旧伤复发医疗费,按照工伤人员伤残等级和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清算,五级伤残8%,六级伤残7%,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

旧伤复发医疗费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分级比例×(平均预期寿命-企业破产清算时工伤职工年龄),其中平均预期寿命与破产清算时年龄之差低于5年的按5年计算。

3、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清算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费,首先以清算时伤残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当地单位缴费比例清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再以清算时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上年实际支出水平为标准清缴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4、工伤职工本人要求实行工伤待遇一次性清算的,其清算项目和标准,按照《实施意见》中对五至六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标准执行。

(三)七至十级工伤人员待遇费用清算项目标准

1、在职的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条例》和《实施意见》规定的七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标准清算。

2、已退休的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七级 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直接支付给退休人员。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费用清算标准               

供养亲属为子女的,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清算到18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其他供养亲属,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基数,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已超过平均预期寿命的按5年清算。

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领取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为子女的,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计算至18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其他供养亲属,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清算20年,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清算年限相应减少1年,扣减后的年限低于5年的,按5年计算。同时终止其工伤保险关系。

(五)一至六级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住院应由企业负担的交通、食宿、护理等费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费用的清算办法。

五、工伤保险费用清算程序和移交管理

(一)企业破产清算时,优先清算依法应由企业支付的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清算顺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享受国家政策性破产的企业破产清算时,资产不够清偿的,由出资人予以补助。

(三)费用的移交管理。破产企业清算组清算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欠费和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清算拨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并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企业破产前拖欠工伤人员的待遇费用,直接补发给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

六、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通知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本通知发布前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待遇问题已经按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依法撤销、注销、关闭的企业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处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地要从践行“三个代表”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高度重视破产企业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以切实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OO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