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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成劳社办[2006]197号)
发文号:成劳社办[2006]197号 关键词:成都市 调整 工伤 待遇
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签发时间:2006-12-4
是否有效:有效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6]197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6]24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障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现就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下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1-4级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分别按以下办法增加伤残津贴:

(一)20041231日前办理了享受1-4级定期伤残津贴手续的工伤人员,从20057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55元;从20067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00元。

(二)20051120051231日前办理了享受1-4级定期伤残津贴手续的工伤人员,从20067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00元。

按照本条(一)、(二)项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450元的,增加到450元,从200671日起执行。

二、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分别按以下办法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20041231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从200571起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30元;从200671起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50元。

  (二)20051120051231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从200671起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50元。

按照本条(一)、(二)项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供养亲属为配偶的,月抚恤金不足340元的,增加到34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320元的,增加到320元。此标准从200671日起执行。

三、20051231前因工伤残领取定期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05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此标准从200671日起执行。

四、享受5-6级定期伤残津贴手续且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分别按以下办法增加伤残津贴:

(一)20041231日前办理了享受5-6级定期伤残津贴手续的工伤人员,从20057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40元;从20067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80元。

(二)20051120051231日前办理了享受5-6级定期伤残津贴手续工伤人员,从20067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80元。

  由企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人员,应按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一定比例调整其伤残津贴。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其原伤残津贴不降低。

五、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享受定期伤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定期致残补助费调整为320元,从200671日起执行。

六、符合本通知第一、二、三、四、五条规定的人员,在调整待遇的当年630日前死亡或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不参加当年的待遇调整。

七、因工受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1-4级)办理了退休手续且定期待遇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其待遇调整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和2006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21号)的规定执行,其待遇调整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八、本次工伤人员待遇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领取相关待遇的渠道解决。

九、切实做好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本人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保险待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地应在20061231日前兑现企业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确保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