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因工伤残人员生活费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4]33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0]66号)文件第十五条关于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的安置规定“致残程度到达5级和6级的退休以前由社保机构每月分别按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的70%和65%发给生活费,每年随市上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成劳社发[2005]8号)的规定,我市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后从2003年12月31日以前由社保机构发放生活费的5级和6级工伤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生活费,具体调整标准和办法按(成劳社发[2005]8号)文件规定执行。
今后这部分人员生活费的调整随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政策执行。
二○○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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